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环境保护局因被申请执行人阆中芊牧现代农牧**公司未履行阆环法罚字(2015)14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阆中市环境保护局撤回本案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