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鸿**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amp;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