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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庆分局行政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9月18日,本院收到南充市**庆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与理由是:顺庆区顺通预制构件加工厂未经批准,于2003年租用顺庆区潆溪镇何家湾村6社集体土地5.2亩,擅自改变用途用于修建预制构件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5年4月16日做出南顺土资监罚字(2015)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并于2015年9月7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1、没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3、按15元/㎡u0026times;3529.6㎡处以罚款。共计处罚款伍万贰仟玖佰肆拾肆圆(小写:52944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u0026ldquo;1、没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3、按15元/㎡u0026times;3529.6㎡处以罚款。共计处罚款伍万贰仟玖佰肆拾肆圆(小写:52944元)u0026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虽然被执行人顺庆区顺通预制构件加工厂于2015年4月16日收到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顺土资监罚字(2015)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按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起诉期限为六个月,目前,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该执行申请暂不具备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u0026ldquo;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u0026rdquo;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u0026ldquo;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充市**庆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过本院向南充**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充**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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