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监局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执行政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2月2日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有限公司作出的(南*)安监管罚字(2014)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作出(南*)安监管罚字(2014)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是: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在重庆市**)有限公司承建的东方夏威夷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高处坠落事故,你单位存在施工现场的楼梯口未安装必要防护设施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u0026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u0026amp;rdquo;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u0026amp;ldquo;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u0026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南*)安监管罚字(2014)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充**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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