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执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南充市**监督管理局与南充市**务大酒店非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南充市**务大酒店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执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