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阆国土资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阆国土资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非耕地)291.6㎡退还给河溪镇何家坝村一、二组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91.6㎡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291.6㎡的罚款柒仟贰佰玖拾元整(人民币小写:¥7290.00)。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法,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正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阆国土资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