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全诉被告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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