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营山**护局与济川乡建全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营山**护局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了营环行处(2015)罚字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营山**护局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营山**护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营山**护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营环行处(2015)罚字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执行人营山县济川乡建全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2015年7月5日前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自觉缴清罚款60000元,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其执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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