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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成诉被告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6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因原告龙*成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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