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龙*成诉被告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6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因原告龙*成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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