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蓬安**督管理局与蓬**医院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民法院(2015)南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受理了蓬安县**管理局申请执行蓬**医院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蓬**医院在银行有储蓄存款,而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爱医院在银行的存款10584元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