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民法院(2015)南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受理了蓬安县**管理局申请执行蓬**医院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蓬**医院在银行有储蓄存款,而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爱医院在银行的存款10584元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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