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再审人庹**与被申请人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庹**与被申请人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大**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大竹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达中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庹**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再审人庹**及被申请人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廖**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结束。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庹**称,自己在镇政府没有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生。在派出所掀办公桌、摔电话,是因为抵抗被上诉人暴力执法。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请求1、依法撤销(2009)达中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及(2009)大竹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达市公行复(2008)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和达公达决字(2008)第0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2011)第1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3、依法赔偿再审申请人因此案引起的车旅费3万元,误工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其他损失费10万元,共计26万元;4、依法补足2008年5.12地震救灾款加倍补偿;5、依法追究达川区**派出所及参加暴力殴打再审申请人及家人的民警的法律责任;6、依法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7、请求法院全面调查,到发案地详查,公正判决。同时要求追加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政府原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第三人。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辩称,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庹**因对政府发放困难补助款有异议到达县管村镇政府反映情况,但其未采取正当方式进行,庹**在达县管村镇政府吵闹的行为,已影响镇政府工作秩序。达县管村镇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在口头传唤庹**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未果的情况下采取了强制传唤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人庹**被传唤到派出所后仍继续吵闹辱骂民警、掀办公桌、摔电话。申请再审人庹**的前述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原达县公安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的规定,对庹**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人庹**以自己没有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为由申请再审,无事实根据,其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本案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申请再审人庹**在申请再审请求中要求追加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政府原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人庹**请求撤销(2011)第1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不属本案应当审查的范畴。综上,申请再审人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本案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和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