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因要求确认被告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实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违法,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达**药局申请执行姚*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达**计委申请执行江*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熊**与被上诉人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魏*益诉被上诉人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与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舒**与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达州市**管理局申请执行四川省达**限责任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达州市**川分局与达县**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李**、达州市**溪村二组、达州市经开区幺塘乡万河村五组行政触犯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