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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仪陇县交警队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因要求确认被告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实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违法,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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