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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川分局与达县**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达县**限公司,住址,达州市达川区江阳乡新学村十一组。组织机构代码证:05410557-X。

法定代表人郭**,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川分局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达市达国土资罚(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局作出的达市达国土资罚(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于2015年7月27日组织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川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达县**限公司进行了听证。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川分局诉称,达县**限公司擅自占用江阳乡新学村11组集体土地建生态酒厂的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违法事实。2014年8月21日,达州市**川分局向达县**限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2014年10月26日向达县**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4年11月4日向达县**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县**限公司未向达州市**川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供新的证据,已自动放弃听证的权利。达州市**川分局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达市达国土资罚(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13日向达县**限公司留置送达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17日向达县**限公司送达《达州市**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现达市达国土资罚(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川分局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达市达国土资罚(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3、送达回证(2015)第045号4、送达回证(2015)第040号5、会审表6、调查报告7、测绘记录8、送达回证9、处罚告知书10、送达回证1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2、立案呈批表13、郭**询问笔录、补充笔录、营业执照14、廖**询问笔录15、廖**询问笔录16、胡**询问笔录17、胡*询问笔录18、送达回证19、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20、周树全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21、廖**询问笔录22、李**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23、柏**询问笔录24、股东会议决议25、县委办文件达委办法(2011)17号26、县政府会议纪要27、批复28、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选址申请的批复29、投资协议书3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31、调查报告33、土地租赁协议。

被申请执行人达县**限公司辩称,不知道对公司有行政处罚,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达州市**川分局没有送达处罚决定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达州市**川分局对达县**限公司擅自占用江阳乡新学村11组集体土地建生态酒厂的行为,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具体土地建生态酒厂,作出达市达国土资罚(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达县**限公司退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江阳乡新学村11组25703.36平方米集体土地;2、处罚款385550.4元。2015年3月13日,达州市**川分局未当场向达县**限公司送达该处罚决定,而是将处罚决定张贴在远离达县**限公司公司住所的施工墙上,达州市**川分局工作人员邀请江阳乡干部张*、新学村干部高美亮、江阳国土所职工陈*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案件承办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u0026ldquo;留置送达u0026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川分局作出的达市达国土资罚(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履行法定职责,主体适格,作出处罚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向被申请执行人达县**限公司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违反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其后果直接导致被处罚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程序违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达州市**川分局作出的达市达国土资罚(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达州**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达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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