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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水务局与唐*建行政处罚申请执行审查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大竹县水务局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竹水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大竹县水务局竹水罚字(2015)1号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唐*建自2014年7月以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在铜钵河大竹县永胜乡人民村7组张家湾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并违法销售。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唐*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4日作出了大竹县水务局竹水罚字(2015)1号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3234元和堆放在永胜乡人民村11组沙池内的60方河道砂石资源;3、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常柴牌柴油机一台,型号1115型,吸砂泵一台,挂机柴油机常柴牌一台,型号111型);4、罚款5万元。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报告(罚立字(2014)12号)、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唐**的笔录、调查潘**的笔录、调查杨**的笔录、卖砂记录、大竹县水务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竹水停字(2014)35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大竹县行政处罚决定书(竹水罚字(2015)1号)及送达回证、大竹县水务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竹**催(2015)字第02号)及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大竹县水务局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竹水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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