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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计委申请执行江*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达市卫公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系本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案中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经营的达州市通川区奥**美容馆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江*未取得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为顾客服务,故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达市卫公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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