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蒲善贵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区卫生罚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系本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案中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所列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5.5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区卫生罚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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