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达州市**管理局申请执行四川省达**限责任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达市食药监生罚(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管理局系本辖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案中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生产经营掺假食品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处罚款368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达州市**管理局作出的达市食药监生罚(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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