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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达州市申家乡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潘**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申家乡政府行政其他行政处罚。起诉人潘**不服原达县申家乡政府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的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行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u0026ldquo;一、依法撤销达州市达川区申家乡政府2003年11月27日的行政处罚行为;二、依法判决达州市达川区申家乡政府归还渔船,并赔偿损失。u0026rdquo;

经审查,起诉人潘**于2003年11月27日知道原达县申家乡政府作出的没收其渔船的行政处罚行为,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该案已经超过了行政起诉期限,虽经本院向起诉人潘**进行了释明,但潘**仍然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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