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李**,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经开区。
被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经开区幺塘乡阁溪村二组。组长刘**,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28日。
被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经开区幺塘乡万河村五组。组长张**,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3日。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达**资罚(2013)字第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达**资罚(2013)字第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达市国土资罚(2013)字第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达**资罚(2013)字第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