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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源局与曹**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阆国土资罚(2014)9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阆国土资罚(2014)9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23.5㎡给阆中**办事处清溪村4社集体经济组织;2、被申请执行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23.5㎡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23.5㎡的罚款叁仟零捌拾捌元整(人民币小写:¥3088.00)。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法,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正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阆国土资罚(2014)9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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