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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治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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