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晏*诉简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晏*不服简阳市公安局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简公(治)行罚决字(2015)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晏*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