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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简阳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容不服简阳市公安局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简公(治)行罚决字(2015)15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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