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诉讼期间为由,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已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