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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业局与刘**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查执行2015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刘**作出的余林罚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刘**于2015年4月30日前补种树木10株;罚款1228.8元及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刘**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认定被执行人刘*成于2015年1月1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构皮滩镇高坡村小榜组黄**狮梨湾沟山林采伐杉木2株,所采伐树木为木材材积1.024立方米,立木蓄积1.4628立方米,造成林木损失614.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刘*成作出余林罚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余庆县林业局作出的余林罚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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