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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林业局与王**林业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查执行2015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王**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5)第02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8月31日前补种树木220株;罚款3481.08元及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王**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王**于2014年9月(古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田家落凼自家山林采伐林木自用,共采伐林木44棵,其中杉木31棵,松木12棵,枫香1棵,所采伐树木材积2.9170立方米,立木蓄积4.2362立方米,共损失林木价值1160.3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王**作出余林罚决字(2015)第02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余庆县林业局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5)第02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王**补种树木220株;缴纳罚款3481.08元及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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