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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凤冈县公安局、第三人胡祥会其他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诉被告风冈县公安局、第三人胡祥会行政其他纠纷(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徐*庆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徐**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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