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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昆明和信物业开发公司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昆明和信屋**责任公司所作昆综盘分罚(2011)NO:000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组织双方质证,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郑**、张**,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史虹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陈**参加质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

一、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1年7月22日对被申请人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昆综盘分罚(2011)NO:000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此行政处罚行为主体适格、法律适用正确、事实根据充分,具备行政合法性。

二、被申请人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复议、诉讼期间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被申请人未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经多次催告后至今仍未缴纳。

三、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该决定书并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送达,此后多次向被申请人送达《催缴罚款通知》,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人昆明和信屋**责任公司所作昆综盘分罚(2011)NO:000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昆综盘分罚(2011)NO:000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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