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明空**限公司与某某某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收到起诉人**发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状,经本院一次性补正告知起诉人**发有限公司补正诉状和材料后,起诉人**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于2015年11月24日向**递交了补正材料。起诉人**发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为昆明空港经济区科技园土地一级开发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方,根据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与昆明市官渡区政府设立的平台公司u0026mdash;昆明**限公司签订的《昆明空港经济区科技园项目联合投资开发协议书》的协议中约定,官渡工业园区宝象路的实际投资人系原告。据原告了解得知,官渡工业园区宝象路并未取得合法用地的批准,根据我国《土地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告举报,要求被告对宝象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将相关查处情况告知原告。但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宝象路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现原告向**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1、确认被告不履行对宝象路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用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宝象路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用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系起诉人昆明空**限公司认为被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对宝象片区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用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向本院提起的行政诉,因本案的诉讼请求涉及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故属因土地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宝象片区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