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荔人社监罚字(2014)第14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大荔县某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荔县某局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大荔县某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大荔县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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