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潼**生局申请执行(2014)潼卫医罚字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潼**生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王**作出的(2014)潼卫医罚字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案件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王**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自觉纠正、缴纳了部分罚款。申请人潼**生局于与被申请人王**就部分执行内容达成和解。2015年1月28日,潼**生局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王**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潼关县卫生局对王**作出的(2014)潼卫医罚字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非诉执行审查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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