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大荔县love天长地久婚纱连锁摄影机构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荔人社监罚字(2014)第1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荔人社监罚字(2014)第1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摄影连锁机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遂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摄影连锁机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其15日内将罚款5000元整缴至大荔县**街分理处,逾期每日加处3%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摄影连锁机构有关诉权和起诉期限,上述处罚决定书已合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的处理决定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局申请执行的荔人社监罚字(2014)第1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但对其加处罚款超过5000元部分,不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