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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渭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行政处罚与国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渭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国家赔偿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以其纠纷已实际解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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