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渭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国家赔偿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以其纠纷已实际解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