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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某某局与王*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5)第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5)第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王*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在城关镇新108国道某路口段西侧,占用西关社区马家组集体土地建加油站,占用土地4800平方米,现在加油站主体已建成,建成砖混结构平房一座,加油棚一座。建筑占地48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遂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其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处非法占用的土地4800平方米每平方20元罚款,共计96000元。并告知了被执行人王*有关诉权和起诉期限,上述处罚决定书已合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对该处罚决定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局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5)第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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