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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某某局与安某某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5)第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5)第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安**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城关镇某某社区某组集体土地动工建住宅三院,每院占地180.4平方米,共占地面积541.2平方米,建筑面积377.52平方米(建筑结构一层砖混结构),目前主体已建成。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遂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其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处以非法占用土地542.1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20元,共计罚款10824元。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安**有关诉权和起诉期限,上述处罚决定书已合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对该处罚决定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局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5)第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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