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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县**监督局与华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华县**监督局因被执行人华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正在使用的型号为CM1200B的十二道心电图机及型号为APOGEE3500的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均无计量合格检定印、证,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华)质技监罚字(2014)第01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现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质技监罚字(2014)第01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据该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华)质技监罚字(2014)第01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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