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城**护局申请执行大唐韩城第**任公司环保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大唐韩城第**任公司送达了(2014)韩行非诉审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城**护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执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韩*执字第0000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