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17日,本院收到郭**的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被告澄城**察大队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被告针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申请人蒲城县物价局申请被执行人三宝车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蒲**价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劲霸男装店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蒲**价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丙林民生服装超市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蒲**价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五金门市部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蒲**价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米兰国际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珍诉西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阳县公安局金水派出所与傅*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城**出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南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莉莉诉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