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县交警大队不服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17日,本院收到郭**的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被告澄城**察大队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被告针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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