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诉被告合阳县公安局金水派出所、第三人王**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9月6日以已经与公安派出所沟通,知晓了处理结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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