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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公安局金水派出所与傅*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诉被告合阳县公安局金水派出所、第三人王**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9月6日以已经与公安派出所沟通,知晓了处理结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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