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程**、王**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的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程**、王**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征收社会抚养费32136.00元。

在执行中,申请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考虑到被执行人程**、王**家庭困难、且身体有疾病,同意由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5000.00元,剩余部分,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予以放弃。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㈠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247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执行费400.00元由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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