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陕**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旬住建罚决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百**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百**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