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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宁陕县林业局不服林业管理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宁陕县林业局不服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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