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岚皋**源局与刘**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岚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岚国土监字(2014)1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岚行非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岚皋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刘**作出的岚国土监字(2014)1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于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依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作出了履行。其履行后,申请人经现场确认,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出具了履行完毕证明。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对岚皋县国土资源局岚国土监字(2014)1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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