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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不服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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