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石泉县公安局、第三人郭**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石泉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