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汉国土资城罚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城罚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9日以案卷材料需要完备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