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汉人社监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汉人社监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5日以被执行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