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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生局与张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0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汉滨区卫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其2015年2月9日所作汉卫医罚字(2015)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是2015年2月16日以邮寄方式送达,依照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起诉期限届满发生在201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后,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现尚未届满,依法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汉**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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