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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忠兵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忠兵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以凉州区公安局作出原告与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告撤销,需等凉州区公安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以凉州区公安局作出原告与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告撤销,需等凉州区公安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忠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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