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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土资源局与青海**限公司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东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宁东国土监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东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了宁东国土监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限公司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青海**限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原告诉称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东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宁东国土监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依据:一、立案呈批表;二、询问笔录提纲;三、相关法律条款;四、询问笔录;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图;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八、情况说明;九、送达回证;十、处罚决定呈批表;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十四、西宁**农林牧水局文件;十五、西宁城东区韵家口镇人民政府文件;十六、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讨论情况登记表;十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十八、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十九、青海**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十、青海**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二十一、西宁市**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执行人青海**限公司承认其没有相关用地手续,手续还在办理,目前已经立项,城建的方面的相关手续还在办理当中。

经审查,被执行人青海**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宁集体土地6.2亩(4133.4平方米),进行修建盆景生态园的行为,2014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东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宁东国土监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为: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限期在15日内自行拆除,行政处罚决书生效后,2014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未按催告期限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9日西宁市城东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东国土监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限公司送达后,被执行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对申请执行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其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宁东国土监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西宁市城东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东国土监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拆除青海**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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